疫情防控期間,很多政府采購項目暫停或延后,政府采購供應商受到的影響不小,有的甚至停產或倒閉,如何用好政府采購資金支持企業發展?《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日前從廣東省廣州市財政局了解到,該局近日印發的《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進一步用好政府采購資金支持企業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過建立政府采購資金預付制度、加快政府采購資金支付進度等舉措支持企業發展。
打破“常規”直接采購 建立資金預付制度
如何發揮財政資金效益支持疫情防控?《通知》明確,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作為緊急采購項目執行,無需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證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優先向復工復產企業直接采購。
《通知》要求建立政府采購資金預付制度。各采購單位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預付款,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項目分年安排預算的,每年預付款比例不低于項目年度計劃支付資金金額的30%。與疫情防控有關的采購合同最高預付比例可達100%,切實增強供應商的履約能力。政府采購預付款應在合同簽訂生效以及具備實施條件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
不得找理由延遲付款 降低供應商交易成本
“采購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供應商履行合同、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及時將合同款項支付完畢。”《通知》明確,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進度款,原則上應當自收到發票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支付手續,確保資金及時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單位放假等為由延遲付款。疫情期間,采購單位應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全力支持供應商盤活政府采購項目存量資金,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為進一步降低供應商交易成本,《通知》提出,鼓勵采購單位原則上免收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預付款保函,采購單位可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供應商信用等情況,決定是否要求供應商提交銀行、保險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出具的非現金的預付款保函或其他擔保措施。
疫情期間,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供應商(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應當取消或減少預付款擔保。鼓勵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積極應用公共信用信息,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供應商(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給予免收履約保證金等支持措施。確需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已繳納履約保證金因疫情影響或履約周期長等因素造成供應商資金周轉困難的,應允許供應商以保函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式置換。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