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障基礎研究,推動省實驗室建設;首次在立法層面對產權激勵進行原則性規定;人力資源成本費可以從項目經費中支出且比例不受限制……近日,新修訂的《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更加突出廣東自主創新發展特色,多條全國首創的條例極具示范作用。《條例》的修訂對東莞在基礎前沿研究、成果轉化與產業化、科研人才的管理方面提出新的方向及改革措施,如今后我市將以每年4000萬元投入推動高層次人才申報基礎研究、原始創新項目。
立法保障基礎研究,推動設立粵莞聯合基金
基礎研究是整個科學體系的源頭。但廣東基礎研究短板依然突出,企業對基礎研究重視不夠,重大原創性成果缺乏。為推動這些問題的解決,《條例》從完善投入體系、加強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布局建設省實驗室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等方面做出了系統規定。
新修訂的《條例》提出,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支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企業和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聯合設立有關基金。記者從市科技局了解到,我市與省聯合設立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粵莞聯合基金,啟動了省市、省企聯合資助基礎研究的新模式。今后我市將以每年4000萬元投入推動高層次人才申報基礎研究、原始創新項目。
省實驗室是我省基礎研究建設的一個重要載體。推動省實驗室建設對我省提升原始創新和基礎研究能力、加快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截至目前,我省已啟動建設包括松山湖材料實驗室在內的三批共10家省實驗室,布局網絡空間、再生醫學等重要領域。
《條例》以立法形式保障省實驗室建設,規定省、市政府應當給予廣東省實驗室穩定的財政投入和條件保障,并支持其開展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創新。為保障和推進省實驗室建設,我省推出了一系列新型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如省實驗室可自主評審正高級職稱、自主設立的科技項目視同省科技計劃項目等。
“包括省實驗室建設、重點領域研發計劃在內,《條例》增加了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及重大創新平臺內容,作出制度安排。”市科技局負責人表示,修訂后的《條例》強調了要實現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型原創成果重大突破,對我市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建設提出前瞻性指導。

